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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心 利己主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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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心 “利己主义”原理

2018-04-15 作者: 牛汉

王存心 “利己主义”原理

“利己主义”由来已久,它的内容是很丰富的。Www.Pinwenba.Com 吧限于认识水平,恕我不能详细叙述。在霍布斯那里,可以找到“利己主义”,实际上,“利己主义”是建立社会契约论基础。由于霍布斯对高尚的利己行为强调得不够,他的“利己主义”不易被某些品德高尚的人接受。与霍布斯相反,车尔尼雪夫斯基着重强调了高尚利己行为,提倡“美化的利己主义”。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化的利己主义”容易为那些品德高的人接受,但内容较为贫乏。甚至有人认为他主张的不是“利己主义”,只是不恰当地利用了“利己主义”这名词。霍布斯的”利己主义”和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利己主义”都美中不足,完美的“利己主义”必须是二者结合,这种结合是极自然的。

人总是做最能使他满意的事,人的任何有意识的行为没有不是这样的。如果说人愿意作自己满意的事,这种愿望是利己的愿望,那么所有的人都是利己的愿望,正是这种愿望在支配人的行动。

一件事对一个人有利还是不利,或有没有利害关系,取决于这件事和这个人以及评判者用以评判利害的标准。评判利害关系可以是各式各样的。举例来说:如以健康为标准,则能增进一个人健康的事,对这个人是有利的。因评判者用的评判利害的标准不同,同一件事对同一个人可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为了明确“利己”一词的涵义,究竟应选择怎样的标准?一种绝对的抽象的标准是否存在?

谁要是武断地提出一种绝对的标准,这种标准虽对他自己是适用的,但不一定为大家所承认。当他按这种标准硬说一件事对某人有利,而那人却不满意这件事时,不能认为这件事对那人是有利的。对自己有利的事必需是自己承认的。因此,一件事对一个人的利害关系,评判者最好是这个人自己,用以评判的标准也由自己选择,致于如何选择,选什么,个人有所不同,并且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也不相同。一个人对一件事感到满意时,认为这件事是对他是有利的:反之,一个人认为一件事对自己有利,在当时这件事是使他满意的。这句话浅显极了,谁都明白。不过,请不要轻视这句浅显的话,它给出了”利己”一词的涵义,是“利己主义”立论的基础。“涵义”作为一种感受,是不需要解释的。任何概念的定义,最终都是归结于直接感受到或间接感受到的东西。一个人对一件事认为满意,归根到底这件事必能使他在直接的感受中感到满意。

随着每个选择的用以评判的标准不同,几个人的利己愿望是千差万别的。有的为名,有的为利,有的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有的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有的喜欢惊天动地的英雄事业,有的喜欢默默无闻的谈漂泊生活,有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损人利已,有的把帮助别人当做最大的乐事。如此杂多的人的利己愿望,分别研究起来是费事的。有些有利愿望带有很大的普遍性,在正常状态下差不多是全人类所公有的,如吃得饱,穿得暖。也有社会上某些集团的人共同的利己愿望,如阶级利益。

此外,奇特的,怪癖的利己愿望也有不少,有的是十分荒谬的。

所有这些,不管差别怎样大,在前述意义下都是利己愿望,千差万别的利己愿意,在利己这一点上相同。

人的利己愿望及在利己愿望指挥下的利己行为,可以从利己的角度进行分类。虽然人的愿望和行为是利己的,但其效果可能对别人有利,可能对别人有害,也可能与别人没有利害关系。以对别人的利害关系作标准,利己可以分为:损人的利己、不损人的利己和利人的利己。不要以为利人的利己这样的用语有矛盾,它的意义是十分确切的。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同时可以对别人有利,对自己有利与否,取决于自己:对别人有利与否,取决于别人。

我们坚持的利己原则是:损人的利己不损人的利己和利人的利己,都是利己:利人的利己受到欢迎、损人的利己遭到反对,只不过表明人人都利己。人都利己实在是很明显的。只要经过思索,作一番选择,人总是做最能使人满意的事。许多人不认识这一点,是由于不了解利己一词真正的涵义,错误地把利人的利己当作损己的利人,把利人和利己对立起来。人在作利人的事时,常常要牺牲一些人的利益,但这是出乎不得已,是为了自己更大的利益他才这样做。

关于利己行为,有一点要特别着重提出,就是,除了深思熟虑的利己行为,还有一些利己行为是不假思索就作出的。表面上没有计较个人利益,而行为的效果却有利于别人,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失。例如,人在紧急关头的自我牺牲,将士们在战场上的许多英勇的英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利己原则呢?不是的。一个人在作出这样的行为以前,对于这样的问题,即在那样紧急关头采取怎样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早就有了考虑。既然主意早已打定,行动时也就表现得毫无迟疑。

为了着重强调高尚的利己行为,我想谈谈符合利己原则的“舍生取义”。人为什么愿意牺牲自己的宝贵生命去作他认为更有价值的事?这和利己原则是不是违背?如果把生命作为人的最大利益(指没有任何东西比生命更可贵),显然,“舍生取义”违背了利己原则,但前面一再提出:“利己”一词的涵义不能这样简单的了解。“舍生取义”的行为究竟应该怎样解释呢?简单得很。

各章早已提出的:生我所欲也,义也我所欲也:“二者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请注意“欲”字,正是这个欲字给出了问题的说明。对于贪生怕死的人不明“舍生取义”,也可以作出解释,因为他不欲。按照利己原理,人都是利己的,利己本身的所以不褒贬,不过,利人的利己受到欢迎,损人的利己遭到反对,这是不容易的事实。因为人人都利己,行什么样的利己在好呢?从利己的问题考虑利人的利己最有利,可以受到欢迎,少受到反对,既利自己又利别人。做一个利人的利己者从不容易,许多利人的事常常使人感到不利己。作一个利人的利己者需要一番努力,作起利人的事业,才会感到很满意,实际对自己有利,才能心安理得地“自我牺牲”。损人的利己、和利人的利己的划分是抽象的,很难有人是三者之一,大多数人是三者之混合体,在人的一生中,有许多利己愿望支配的利己行为,其中有些人是损人的,有些是不损人的,有些是利人的。

尽管人的利己愿望是千差万别的,但同样的都有利己愿望,都要求过幸福、自由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并非绝对的不可调和,相反的,人们联合起来会更有力量。会得到更多的好处,于是,有利己愿望的人结合在一起,过互助的社会生活,人成了社会的动物。与动物本能的联合(如蜜蜂的“社会生活”)不同,人的联合是大家都有利己愿望,都要求生活幸福的结果,是利己以“契约”的方式构成的联合,借助于此种联合调和彼此利己冲突,并争取共同的利益。

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在国家出现以前,人的社会生活是很不完善的。所以严密的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很大进步。有的国家,统治者利用国家政权为特权阶级服务,并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这样的现象是不理想的。不要忘了人们都是利己的,社会上的人都是利己者,只要有了得利的机会,一部分人就会爬上统治者的特权阶级的地位。

不要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国家和少数人掌握的国家混为一谈,实际存在的国家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同时又被少数人采取。历史上一个个的国家被推翻,随之一个个的国家又重新建立起来,不断在改变着,总之趋势是越来越好。以利己愿望作基础,人能联合起来过互助的社会生活,尽可能地使彼此利害冲突调和,事实证明这样的联合好处很多,对大多数人有利。当人们都这样联合逐渐习惯之后,人们相处得越来越融洽,并且,个别的人离开了社会就几乎无法生活。这里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合作。虽然如此,社会上人与人间的利害冲突还是很频繁,所谓纠纷差不多到处都是。因为人与人的合作是以人的利己愿望作为基础,不是什么铁一般的自然法则。为了调解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社会上不能不设特定的有权机构来处理由于利害冲突引起的人事的纠纷,如法庭、监狱之类。在没有健全的民主法制以前。人与人间由于利害冲突引起的纠纷的裁判,往往依照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或以所谓上帝的意志为根据。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有时符合大多人的意愿,也有违背大多数人意愿的时候,当然最能符合大多数人意愿的是健全的民主的法律。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人与人的利害冲突起一种调节作用。与法律相配合的,还有作为社会舆论的道德,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持的用以评判人的行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依据,对于一个人的行为,人们表示赞成或反对,说它是善或说它是恶的。善与恶是人对人的行为所作的判断,不是人的行为本身所具有。

因为在不同的人看来,同一的人的行为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无所谓善恶。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人们用来评判人们行为善与恶的道德标准不断在变化,与变化着的越来越完善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社会上人们用来评判人的行为善与恶的道德标准,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利己愿望的体现。要想清楚地了解道德标准及善与恶的问题,必须回到一再提出过的利己原则,由利己原则作出一般说明。利己原则除了肯定人都是利己的,还说:利人的利己受到欢迎,损人的利己受到反对,因为人人都利己。举例来说,偷东西是损人利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家都不愿意自己的东西被偷掉,于是大家都反对偷东西,社会舆论就认为偷东西是不道德的。与此相适应,法律上把偷东西规定作犯法行为。顺便说一句,法律与道德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合法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些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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