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宿”“列”“张”(日制)
鱼雷艇(湖鹏级):
“湖鹏”“湖鄂”“湖鹰”“湖隼”(日制)
练船(威远级):
“通济”
管理成员
北洋舰队各主要战舰舰长及高级军官几乎全为福州船政学堂毕业,并多曾到英国海军学院留学实习。中层军官内多有原留美幼童,被召回国后到福建水师学堂学习海军后服役。舰队内一直亦有外国人担任军官作技术专家及指导。北洋舰队的军官多能操英语,内部指挥命令亦是以英语发号。
丁汝昌--水师提督(自尽),安徽庐江人,1888年,52岁任北洋水师提督
刘步蟾--右翼总兵,定远号管带(自尽),福建侯官人,1888年,任水师右翼总兵
林泰曾--左翼总兵,镇远号管带(自尽),福建侯官人,1888年,37岁为北洋水师左翼总兵,加提督衔
邓世昌--中军中副将,致远号管带(战死),广东东莞怀德乡人,1888年,39岁以总兵记名简放,并加提督衔
叶祖珪--中军右副将,靖远号管带(革职),福建闽侯人,1889年,37岁任中军右营副将
方伯谦--中军左副将,济远号管带(处死),福建侯官人,1889年,37岁任北洋水师中军左副将
林永升--左翼左营副将,经远号管带(战死),福建侯官人,1894年,41岁总兵
邱宝仁--右翼左营副将,来远号管带(革职),福建闽侯人,
黄建勋--左翼右营副将,超勇号管带(战死),福建永福人,1894年,42岁
林履中--右翼右营副将,扬威号管带(战死),福建侯官人,1894年,42岁
杨用霖--左翼中营游击,原镇远号帮带,林泰曾自尽后接任管带(自尽),福建闽县人,1891年,37岁,参将
萨镇冰--副将衔精练左营游击,“康济”号练船管带
6军规制度
章程
北洋水师成军后拟定《北洋海军章程》,奕譞与李鸿章奏请旨批准。内容包括船制、官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等相关事项。
军规
“凡管带官违犯军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报北洋大臣核办。轻则记过,重则分别降级、革职、撤任。凡记一过者,停资一个月,记二过者,停资两个月;记三过者停资三个月。遇推升之日扣资。资不足者,不准升补。
凡该船管带之属宫,游击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随时秉公酌办。轻则记过、停资,重则禀请提督究办,分别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赌不法等事,由管带官一面先行监禁,一面禀办。其记过停资之法,与管带官同。并由提督随时报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获降、革处分,仍留任者,作为署事,官俸只给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员,官俸只给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资、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其应降、革、撤任者,须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水手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酌于棍责,不记过、停资。事体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副将以下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记过、降、革处分,由提督按季汇册报明北洋大臣查考,并咨报支应局、营务处备案。降、革人员并由北洋大臣随时咨会海军衙门备查。
凡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参革、撤任处分者,不准在原船当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营,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坞、机器局等处效力,或调往别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获照逃宫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头目、水手及一切无官职人物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惩处。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罚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为度;或鞭责;或械击;或革退。其革退遗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调补,并移知练营调练勇补额。仍即报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时逃亡者,斩立决。
凡管带宫遇罚办之事应报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应报明督队官,不得专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实系疏懈不慎,分别轻重,罚令赔偿。倘系有意损环,按行军例从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照以上所拟各条惩治外,其余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会典所载雍正元年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并先恭录通行各船,一体懔遵。”
军歌
宝祚延庥万国欢,景星拱极五云端。
海波澄碧春辉丽,旌节花间集凤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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